各区县(市)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突出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根据部门职能,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局决定从现在至今年年底,在全市集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以深入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主线,按照农产品从基地到企业、到市场实现全程质量监控和质量对接的要求,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健全检验检测体系,狠抓农产品质量监测,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快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加强蔬菜、稻米、水果、茶叶、畜禽、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监测,使农药残留、硝酸盐、亚硝酸盐、重金属、激素等农产品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全市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控制在10%以下,水果农残超标率控制在8%以下,“瘦肉精”检出率控制在1%以下,杜绝农产品集体中毒事件。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监测范围覆盖全市大型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超市和农产品生产基地。
三、工作重点
(一)开展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执法检查
1、对农民的标准化生产进行培训、指导的情况。
2、建立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档案制度及实施情况。
3、依法收缴甲胺磷等国家禁止、限用和淘汰的农业投入品的情况及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五种高毒农药行为的情况。
(二)开展农产品包装标识执法检查
组织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等,重点检查如下内容:
1、包装物或标识上是否按规定标明品名、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
2、使用添加剂的农产品,是否按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3、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是否按规定进行标识。
4、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是否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三)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执法检查
组织检查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重点检查如下内容:
1、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2、农产品批发市场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是否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农产品销售企业是否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4、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是否合法、规范。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查处违法使用添加剂、保鲜剂、防腐剂等行为。
2、查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营组织生产经营农产品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3、查处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禁销农产品的行为以及未建立检测机构或委托检测、允许不合标准农产品销售、不向农业部门报告的行为。
4、查处未依法包装、标识的行为。
5、查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营组织未按规定建立档案的行为。
6、查处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不实或故意弄虚作假的行为。
7、查处违反规定造成产地环境污染的行为。
8、查处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下旬至9月10日前,市、县农业局层层动员部署,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
(二)整治行动安排。整治行动从9月中旬开始至11月底结束。
1、9月3日至9月10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为期一周的宣传活动,营造安全生产、放心消费的良好氛围。
2、9月10日至9月30日,开展甲胺磷等五种高毒禁用农药专项检查,收邀违规产品。
3、10月上旬,到大型超市及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查三品标示,严查标示不规范问题。
4、10月中下旬,对蔬菜生产基地、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周边的农资经营户开展农药专项检查,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5、11月上旬,到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基地检查产地环境、生产档案情况。
6、11月中旬,到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查检测机构、检验、销毁备案等情况。
(三)督查检查阶段。11月下旬,市农业局及相关部门派出督查组开展检查督查。
(四)整改提高阶段。12月20日前,各区县(市)农业局针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抓好落实。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日常化。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体系,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专项整治任务分解到单位和个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奖罚机制,对在农产品安全监管中失职渎职,违法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二)积极宣传引导。结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典型案例的跟踪报道。各区县(市)农业部门要在整治行动中曝光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正反方面的典型,对违法经营销售使用违禁农药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部门合作。农业部门要主动与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检、工商、环保、商务等部门联系,建立健全联系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二OO七年八月三十日